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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否可以統一安排帶薪年休假?
基本案情:
c女士是一家外貿服裝廠的行政人員,入職已經五年多,因該外貿服裝廠老板和員工絕大多數都是外地戶籍,故通知自2015年春節起,每年的春節前后都會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多放5天假,且放假期間工資照發。彭女士于2017年1月6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該外貿服裝廠向其支付2015年、2016年未安排休帶薪年假的工資。
該外貿服裝廠辯稱:我廠生產的輔助主要出口歐洲和北美,并以歐洲為重點,受近幾年歐洲經濟衰退的影響,我廠出口訂單并不穩定,每年的2、3月份出口訂單更是大幅削減,基于統籌安排生產并節約成本的目的,并考慮到大部分員工非本地戶籍,春節返家需要長途奔波的情況,我廠定于每年春節前后同意安排員工帶薪休年假,并以通報形式通知全體員工包括彭某在內;彭某累計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其應享有每年5天的帶薪年休假,其2015年、2016年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我廠已在春節期間統一安排休息,并正常支付了工資,所以彭某主張未安排年休假不屬實,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資不應支持,請求仲裁委依法予以駁回。
審理結果:
勞動仲裁委認為:該外貿服裝廠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并考慮到大部分員工的實際情況,統一安排春節期間休假,且休假期間正常支付了工資,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本案結合c女士的工作年限,該廠所安排的休假天數并不少于c女士依據法律規定應享有的帶薪年休假,故c女士主張該服裝廠未安排2015年、2016年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統籌安排,但在統籌安排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勞動者本人的意愿。如職工在的休假期間休假卻有困難,應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盡量為其重新安排年休假,否則不僅不能達到使職工得到合理休息維護職工健康提高職工勞動積極性的目的,反而會帶來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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