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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實行標準用工制,員工小王因工作量的增加,不得不利用加班時間來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加班前,小王利用郵件向經理說明加班事宜,并請批準,部門經理答應其加班。等到發工資時,小王發現自己的工資條上并沒有出現自己的加班工資,于是小王找到部門經理追問情況,部門經理之后與人事經理一同來到會議室向小王解釋,人事經理解釋說,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在工作日延長時間的,首先予以調休,你上個月在工作日總加班時間為8H,公司將會根據你的工作情況給予你調休一天。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小王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并說明公司如何合理的控制加班時間。
案例解析
本案是關于加班費所引起的糾紛,焦點是公司拿員工工作日加班時間來進行調休是否合理。
案例中小王是由于工作量無法在正常上班時間完成,向經理申請加班以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可見小王加班程序走的合情合理,并無不妥之處。
公司制度規定,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加班的,應該給予調休,可以理解為公司規定員工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優先進行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得知,調休僅限在非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員工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得以調休來沖抵加班時間,須支付員工在加班時間所產生的加班費用。
因此,公司規章制度即便規定‘員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應該給予調休’此項條款并進行公示,也屬于無效條款。
可見,員工小王應向公司要求支付其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費,公司應依法支付員工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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