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協議
1.1 總則
1.1.1本規范書適用于發電廠#3-#8鍋爐煙氣脫硝改造工程稀釋風機, 包括稀釋風機的本體(不含電機)、輔助設備及附件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供貨、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1.2本技術協議所提出的是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協議的條文。賣方應保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強制協議要求和現行中國或國際通用標準的優質產品。
1.1.3賣方提供的產品應完全符合本本技術協議的要求。
1.1.4賣方提供的設備應是全新的和先進的,并經過運行實踐已證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產品。
1.1.5賣方對稀釋風機的本體、輔助設備負有全責,即包括分包(或采購)的產品。凡在賣方供貨范圍之內的外購件或外購設備,賣方至少要推薦2至3家生產廠家供買方確認,但技術上均由賣方負責歸口協調。
1.1.6在簽訂合同之后,到賣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間內,買方有權提出因協議、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修改要求,賣方應遵守這個要求,具體款項內容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
1.1.7本技術協議所使用的標準,如遇到與賣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較高的標準執行,但不應低于最新中國國家標準。如果本協議書與現行使用的有關中國標準以及中國部頒標準有明顯抵觸的條文,賣方及時書面通知買方進行解決。
1.1.8如買方有除本技術協議以外的其他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供需雙方討論、確認后,載于本協議書。
1.1.9如未對本技術協議提出偏差,將視為賣方能滿足本招標文件所提出的各種要求。若有偏差(無論多少),賣方都必須清楚地表示在 “差異表”中。
1.1.10在今后合同談判及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切圖紙、技術文件、設備信函等必須使用中文,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種文字,則需有中文譯本,且在這種情況下,解釋以中文為準。
1.1.11所有計量單位應采用國際計量單位(SI)制。
1.1.12本工程采用KKS標識系統,要求賣方提供的所有技術文件(包括圖紙)和設備均采用KKS標識系統。設備的具體編碼詳見附件的PID圖。
1.1.13所有與本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未經買方允許,賣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與本工程和本合同設備有關的任何資料或信息。
1.2設計和運行條件
1.2.1工程概況
1.2.1.1廠址概況
1.2.1.2工程規模
本工程為發電廠#3-#8鍋爐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脫硝裝置及系統(含尿素系統及裝置),以下簡稱脫硝系統。在設計煤種及校核煤種、鍋爐工況(BMCR)、處理100%煙氣量條件下脫硝效率不小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