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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省省行政轄區內河(不含長江)通航水域的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船閘(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的建設,以及轄區船舶污染物多功能流動接收船的建設。
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
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0號)
2.《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3.《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
5.《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
6.《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交辦海[2019] 15號)
7.《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
8.《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及其修改通報
9.《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
1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術條件》(CJ/T280)
11.《包裝容器復合式中型散裝容器》(GB/T 19161)
1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