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控制按鈕10.2.4.2其它監理工程師在巡視施工現場歷程中,防爆控制按鈕發現平安隱患或不服安因素應實時制止,并擬《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總監(代表)簽字后發承建商進行整改,并監督其按時整改完畢,將每天的平安文明施工情況記實在監理日記中; 10.2.4.3內業資料檢查:平安工程師每月檢查一次承建商的平安打點內業資料,并將檢查成果記實在《平安監理月報》中,對不適合要求的擬《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總監(代表)簽字后發承建商進行整改,并監督其按時整改完畢; 10.2.4.4嘉獎與罰款:在市及以上的政府組織的平安文明施工大檢查中名列前三名的承建商予以嘉獎;檢查現場平安文明施工情況,并依據《現場平安文明施工獎罰法子》進行獎罰;《獎或罰通知單》經總監(代表)簽字后原件(唯一的)送成長商,復印件發承建商,獎或罰全額在承建商當月的工程款中支付或扣除; 10.2.4.5防爆控制按鈕對存在嚴重平安隱患,發三次《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整改不合格或謝絕整改,并已開具罰款通知單后,仍然存在平安隱患的施工區域,應向該區域的承建商發出版面《停工令》,顛末承建商整改消除平安隱患并報復工申請,復查合格后,書面通知承建商復工; 10.2.5重大突發事故措置:現場發生平安、傷亡事故,監理部任何人員有義務在第一時間通知總監(代表)和公司安委會成員,并組織一切在場人員搶救,監理部催促承建商寫失事故述說,按有關規定上報市(省)平安監督站。 11應形成的監理記實 11.1承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11.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及審核意見 11.3施工進度打算及審核意見 11.4圖紙會審及手藝交底記實 11.5工程開工準備檢查述說 11.6場地/工序移交記實 11.7工程監理配合要求 11.8設備、材料報審表 11.9制品、半制品報審表 11.10完工移交書 11.11工程驗收述說 11.12工程監理月報 11.13工程監理例會記要 11.14出廠合格證 11.15調試測試記實 11.16中間驗收記實和隱蔽驗收記實 11.17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內容: 第一節 爆炸性情況的概述 爆炸危險情況電力裝置設計的目的:為了使爆炸危險情況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富的平安。 防爆控制按鈕下列情況的爆炸情況電力裝置設計除外: 一、礦井井下(瓦斯); 2、制造、防爆控制按鈕使用或貯存、防爆控制按鈕炸藥和起爆藥等的情況(物理性的爆炸情況); 三、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歷程直接聯系關系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如電解生產裝置中電解槽母線及跳槽開關等); 四、蓄電池室(目前可按原水電部有關蓄電池運行規程執行); 五、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消外來燃燒源就可以自行起火的物質的情況; 六、水、陸、空交通運輸東西及海上油井平臺(如車、船、飛機,海上油井平臺等均為特殊條件的情況)。 三、爆炸性情況 爆炸性氣體情況、爆炸性粉塵情況。 第二節 爆炸性氣體情況電力裝置設計 一、爆炸性氣體情況是怎么形成的 爆炸性氣體情況形成的三種體例 1、在大氣條件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同化形成爆炸性氣體同化物; 2、閃點低于或等于情況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同化形成爆炸性氣體同化物; 3、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同化形成爆炸性氣體同化物。 2、爆炸性氣體情況中發生爆炸的條件: 在爆炸性氣體情況中發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 1、存在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 三、 避免爆炸的法子: 在爆炸性氣體情況中應采納下列避免爆炸的法子(在避免發生氣體、蒸氣爆炸的條件的法子中,在采納電氣預防以前首先出了諸如工藝流程及安插等法子,即稱之為“第一次預防法子”): 一、首先應使發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呈現的可能性減到最小水平。 2、工藝設計中應采納消除或削減易燃物質的發生及儲蓄堆集的法子: 1.工藝流程中宜采納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易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 2.工藝安插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分歧品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 3.在設備內可采取以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籠蓋的法子; 4.宜采納平安聯鎖或事故時插手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法子。 三、防爆控制按鈕避免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形成,防爆控制按鈕或縮短爆炸性氣體同化物滯留時間,宜采納下列法子: 1.工藝裝置宜采納露天或開敞式安插; 2.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3.在爆炸危險情況內設置正壓室; 4.對區域內易形成和儲蓄堆集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地址設置自動丈量儀器裝置,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時,應能靠得住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 四、在區域內應采納消除或控制電氣設備線路發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法子。 四、爆炸性氣體情況危險區域劃分 氣體或蒸氣爆炸性同化物的危險區域的劃分。危險區域的劃分是依照爆炸性同化物呈現的頻繁水平和延續時間,劃分為0區、1區、2區,等效采取了國際電工委員會規定。 0區:連續呈現或持久呈現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情況(除封閉的空間,如密閉的容器、貯油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很少存在0區。雖然高于爆炸上限的同化物不會形成爆炸性情況,可是對有可能進入空氣而使其達到爆炸極限的情況,仍應劃分為0區。例如固定頂蓋的易燃液體貯罐,當液面以上空間未充惰性氣體時應劃分為0區。)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呈現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情況(在生產中0區是極個此外,大大都情況屬于2區。在設計時應采納公道法子盡可能削減1區)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成能呈現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情況,或即便呈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情況。(注: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平安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五、釋放源分級(連續級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第二級釋放源、多級釋放源) 1連續級釋放源:預計持久釋放或短時頻繁釋放的釋放源。 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 (1)沒有用惰性氣體籠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易燃液體的概況; (2)油、水分手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易燃液體的概況; (3)經常或持久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自由排氣孔和其它孔口。 2第一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周期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貯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3第二級釋放源:防爆控制按鈕預計在正常運行下不會釋放,即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正常運行時不克不及呈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 (2)正常運行時不克不及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 (3)正常運行時不克不及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平安閥、排氣孔和其它孔口處; (4)正常運行時不克不及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4多級釋放源:由上述兩種或三種級別釋放源組成的釋放源。 六、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并應適合下列規定。 一、首先應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 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 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 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 2、其次應依照通風條件調劑區域劃分: 1.當通風良好時(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通風,其空氣流量能使易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應下降爆炸危險區域品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品級。 2.防爆控制按鈕局部機械通風在下降爆炸性氣體同化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加有效時,防爆控制按鈕可采取局部機械通風下降爆炸危險區域品級。 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品級。 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七、爆炸性氣體情況危險區域的范圍確定: 一、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依照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經手藝經濟比較綜合確定。 2、建筑物內部,宜以廠房為單位規定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但也應依照生產的具體情況,當廠房內空間大,釋放源釋放的易燃物質量少時,可按廠房內部分空間規定爆炸危險的區域范圍,并應適合下列規定: 1.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重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內通風換氣次數不該少于2次/h,且換氣不受阻礙;廠房地面上高度1m以內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同化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 2.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輕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平屋頂平面以下1m高度內,或圓頂、斜頂的最高點以下2m高度內的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同化物的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的最大量應按1h釋放量的3倍計較,但不包含由于災難性事故引起破裂時的釋放量。 ②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輕于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重于空氣的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