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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問題二:開給個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