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輕型廢鋼
1必須分類。
2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重量不大于1500kg。
3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
4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6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7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 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 。各種形狀的容器罐筒等 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 發動機、齒輪箱等 應清除易燃品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8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9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夾雜物。
10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11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12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精 蒸 鎦殘渣、焚燒處置殘渣;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碲、銻、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13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14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 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15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16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廢鋼的破碎處理技術 將不易入爐、運送、分選的大尺寸、特殊形狀的廢鋼進行破碎的方法有:氣割、落錘、爆破、剪切、切碎機破碎等方法。
由于廢鋼資源不一,堆比密度不均,成分差異很大,反過來對電爐鋼的發展有影響。因此對廢鋼的預處理,可改善鋼鐵產品的性能和投入產出比。
我國廢鋼鐵資源產生的地域分布也不平衡,全國80%以上的廢鋼鐵資源分布在京、津、滬、粵、遼、黑、冀、晉、魯、鄂、川及江蘇這12個工礦企業比較集中、人口比較稠密的省市;其它地區由于地理條件較差、人口較少,生成的廢鋼資源不足20%。
鋼鐵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鋼稱為“返回廢鋼”、“自產廢鋼”或“循環廢鋼”。鋼鐵聯合企業和普通鋼廠自產廢鋼約為鋼產量的15~25%;特殊鋼廠達30~50%。廢鋼主要產生于煉鋼車間、鑄鋼車間和鋼的冷加工和熱加工車間。隨著鋼鐵生產技術的發展,鋼材收得率增加,自產廢鋼占鋼產量的比例有下降趨勢。鋼鐵產品和工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廢鋼,約占廢鋼總量的20~25%,主要為鋼料的切頭、切尾、切屑、邊角料等。各種廢舊設備,鋼結構件,“報廢”的機車、車輛、鋼軌、汽車、船舶、工具、用具等,也產生大量“折舊廢鋼”。它在工業發達國家約占廢鋼總量的25~30%,占社會上鋼材總投放量的1~1.5%。中國當前每年產生的折舊廢鋼約 300萬噸。生活用品廢舊鋼鐵如罐頭盒、家具和用具等,稱為“社會廢鋼”或“垃圾廢鋼”,數量有時高達鋼材投放量的1%。此外,還有從渣中回收的廢鋼,積存的廢鋼塊,打撈的沉船等,來源頗為復雜。
一般情況下采用機械加工,常用機械為壓包機、切割機等。廢鋼主要用于長流程轉爐中的煉鋼添加料或短流程電爐的煉鋼主料。中國廢鋼資源由于受到淘汰年限的限制,所以基本處于廢鋼資源的貧乏時期,滿足不了鋼鐵工業快速發展的需要,2005年,國內主要鋼廠廢鋼單耗為169.08千克,比2004年的220千克有較大幅度的降低,幅度達到了23%。2005年進口廢鋼約10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