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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要求
實施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是改進環境表現(行為)。環境管理體系為持續改進的實現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過程,改進的程度、范圍時間表和取決于組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客觀條件。
本標準立足于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即組織將定期評審與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識別對它進行改進的可能性并予以實施。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實現環境表現(行為)的進一步改進。本標準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使組織能夠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確定其過去、當前或計劃中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確定適用的環境法律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建立適宜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
f) 順利開展策劃、控制、監視、預防和糾正措施、審核與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循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
g) 根據不斷變化的客觀條件做出修正。
一個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首先應當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當前的環境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對組織所有的環境因素給予考慮,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四方面關鍵內容:
a) 識別重要的環境因素;
b) 確定法律和其他環境要求;
c) 審cha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和程序;
d) 評價對以往緊急情況調查的反饋。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的正常和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評審的適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以往審核或其他評審的結果等,視活動性質而定。
是在整個組織內,還是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本標準,可由組織自行決定。組織應當規定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并形成文件,以明確界定環境管理體系適用的組織邊界。當組織是一個更大組織在給定場所的一部分,對范圍的確定尤為必要。邊界一經確定,組織在此范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內。在確定范圍時,環境管理體系的可信性取決于邊界的選取。若組織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環境管理體系之外,組織應當能做出解釋。如本標準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這些特定部門或活動。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盡與復雜程度,文件的多少,所投入的資源,都取決于組織的規模及其活動性質,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