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小微企業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系列特殊規定,是國家為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特別制訂的優惠條款,以達到從稅收方面進行扶持的目的。如《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 發[2012]14號),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家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再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前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部門收取的工本費。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等。
小微企業要認真研究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要搞清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涵、享受優惠政策必須具備的條件等。小微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籌,符合國家的宏觀政策和稅法的立法意圖,稅籌風險小。
利用稅收征收方式籌劃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各地小微企業的數量急劇增加,經濟事項也日益復雜,但是稅部門的征管成本沒有增長,加之部分小微企業的內部管理尤其是會計核算不規范,賬證不全,甚至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并按期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于是核定征收成為部分小微企業的主要征收方式。
但是稅發[2000]38號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因此小微企業要提高納稅意識和管理水平,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要及時申請改為查賬征收。
從稅籌角度出發,小微企業究竟選擇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關鍵是看小微企業的利潤率與核定應稅所得率誰高,如果利潤率高,實行核定征收小微企業就可以少繳稅,這樣的小微企業可以維持現狀,不必急于改為查賬征收。如果小微企業的利潤率低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建議這類小微企業按規定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爭取查賬征收對企業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