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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是十年,保護期限屆滿前應續展該注冊商標。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遞交相應的申請文件和繳納相應的規費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 注冊證復印件(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申請人直接到商知標注冊大廳來辦理,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法律依回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答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