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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一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需要經過的程序分為兩種。
一.發明專利授予程序
申請→受理(申請號、申請日)→初步審查→公布→實質審查→授權發證(公告,專利有效期20年)六個階段。
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授予程序
申請→受理(申請號、申請日)→初步審查→授權發證(公告,專利有效期10年)四個階段。
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程序中沒有公布與實質審查兩個程序,而是經過初審合格后可直接授權。
各階段具體情況為:
1.申請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說明書摘要以及其他文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等相關文件。
2.受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后,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專利申請日,給予專利申請號。對于缺少必要申請文件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
3.初步審查
專利局收到申請文件后,首先對申請文件、費用繳納等情況作形式審查。初審不合格的,申請人要根據通知進行補正或陳述意見;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審合格,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直接進入授權程序予以授權。
4.公布(發明專利申請特有)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審合格的,進入此階段。專利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在《發明專利公報》上。 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5.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特有)
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人在此期間沒有提出請求,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沒有及時提出請求的,可以出具證明,再提出請求。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6.授權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實審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經過初審后,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對授權及頒發專利證書的專利,在《發明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和登記,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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