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辦理排污許可證,需遵循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規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前期準備
明確排污許可管理類別
排污單位需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自身屬于重點管理、簡化管理還是登記管理類別。不同管理類別的辦理要求和流程有所差異。
例如,若排污單位涉及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可能被劃分為重點管理;排放量較小或僅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可能被劃分為簡化管理;而一些排放量極小或僅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單位,可能只需進行排污登記。
準備申請材料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可通過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官網下載模板,按要求填寫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及產品情況、污染物排放去向及執行標準等內容。
自行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方法等信息,確保能準確掌握污染物排放情況。例如,對于廢水排放,需確定采樣口位置,規定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監測頻次。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記錄生產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相關信息,以便追溯和核查。
排污單位承諾書:承諾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并遵守排污許可相關規定。
其他相關材料: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等。
二、網上申請
注冊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排污單位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p.gov.cn)注冊賬號,并登錄系統。
填報申請信息
按照系統提示,逐步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各項內容,上傳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掃描件或照片。在填報過程中,需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有疑問可參考系統中的填報指南或咨詢生態環境部門。
提交申請
完成信息填報和材料上傳后,仔細核對申請內容,確認無誤后提交申請。提交后,系統將生成申請編號,排污單位可憑該編號查詢辦理進度。
三、受理與審核
受理
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排污單位的申請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將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將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審核
生態環境部門將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核,包括現場核查和技術評估。現場核查主要是檢查排污單位的實際生產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排污口設置情況等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技術評估則是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影響等進行專業評估。審核時間一般為2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四、公示與決定
公示
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核通過后,將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對擬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情況提出異議。
決定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作出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并向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如有異議,生態環境部門將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定。
五、后續管理
執行排污許可規定
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建立健全環境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定期報告與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需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定期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執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情況等。同時,排污單位還應按照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許可證變更與延續
如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排污單位應提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延續,延續申請需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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