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49條2款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條所規定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即我們俗稱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銷閑置商標,將其重新放回公有領域,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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