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惜的是,即使這樣好的企業,這樣看似制度齊全的管理,但是僅僅因為一次沒有很好的執行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結果等于零;悲哀的是,即使這么多齊全的制度,卻沒有確實有效的規定為“電工的生命安全”保駕護航,有何意義?不出問題的企業不代表沒有問題,出了事故的企業一定有大問題。一堆堆制度規定,出了事故以后,只不過是一堆紙,或許只是企業逃避責任的說辭罷了,但是企業的主體責任是逃不了的,事故企業還是難辭其咎。此次事故給企業的罪名是:“未對死者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項告知,死者在吊頂內從事電氣維修作業時,沒有安排作業監護人員,沒有嚴格落實從事電氣維修作業人員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逝者已遠去,生者尤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