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提交材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企業章程文本、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事故證明等。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準后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等待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自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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