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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領病殘津貼。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于領取條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5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省的,可申請在我省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在我省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需經我省最后參保地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關于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月標準按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5%確定,如果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按最高標準的105%確定。病殘津貼標準隨著待遇領取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三、關于待遇領取地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參保人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及其配套政策規定確定是否在我省領取待遇,在我省領取待遇的參保人再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的規定,以省內的最后參保地作為待遇領取地。
四、關于待遇停發
病殘津貼停發、續發與補發的情況與基本養老金停發、續發與補發情形相同,因此參照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的以下情形:1.未能按規定通過定期領取資格認證;2.死亡;3.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的;4.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在服刑期間,且未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5.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等等。
五、關于不得重復領取
根據社會保險同類待遇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病殘津貼不能在同一制度內或跨制度間重復領取,即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不得同時享受兩份以上的病殘津貼,也不得同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六、關于資格認證
病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都是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病殘津貼領取資格認證。
七、關于繼續參保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是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因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實現就業,因此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一定程度恢復勞動能力后繼續就業參保的,則不符合病殘津貼領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從重新繳費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八、關于申領基本養老金
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應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參保人享受基本養老金后不再享受病殘津貼。
九、關于遺屬待遇
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發放。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清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關遺屬待遇不能在同一制度內或跨制度間重復享受。
十、關于申領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被鑒定人個人承擔。申領病殘津貼的主體可以為參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申辦待遇的機構為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符合條件時病殘津貼自受理次月起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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