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申請商標屢次失敗,要么就是沒有滿足需要具有顯著性的這個必要條件,要么則是因為與他人已注冊,或是在先注冊的商標重復或相似,而導致了商家們的申請被駁回了。由此,便有不少商家想到了,公司名稱商標注冊可以一致嗎?反正商標的作用都是為了使人們易于識別商標來源,而用公司名稱注冊商標,這就是再恰當不過了。
那么公司名稱真的也能夠用于商標注冊嗎?
首先,我們從公司名稱的本身結構性上看,它是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等四個部分構成的。雖然可能會有點長,但好歹也都是文字組成的,與國家規定的商標注冊用的文字、數字、字母等元素恰好符合,同時其中的字號部分,恰好也符合商標要具有顯著性這個特點。
因此,公司名稱應該是完全可以用作注冊商標的才對。但實際上,我們在消費市場中,其實很少見到真正用公司名稱成功注冊成了商標的商家,甚至可以說幾乎就沒有。
也就是說,從商標局的層面來看,很多用公司名稱注冊商標的商家,其實都遭受到了駁回,并沒有通過商標局工作人員的審核,那么這是為什么呢?
公司名稱是不是真的不能用于商標注冊。商家要了解這個問題,較好的辦法就是知道,商標注冊被駁回的原因是什么。
由上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商標的作用其實大致上有兩個是非常重要的,便是區分其他商品,以及便于公眾分清楚商品的來源。不僅需要在外觀、形狀、讀音以及構成元素上,不能與其他商標相似或雷同,與在先申請中的商標也是如此。
通過這點我們便可以知道,具有顯著性且易識別,其實只是構成授權商標的必要條件,而并非充分條件。假若商標局將商家所申請的公司名稱,注冊成了商標,那么在后期運營中,一旦因為某些需求的產生,導致需要將商標轉讓,或是授權許可給他人;亦或是公司名稱需要變動,即公司名稱變更等,這樣就會導致商標與名稱之間的差異。
同時還有可能,使得市場上同時出現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名稱,但兩者卻并非是同屬于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