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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8000,轉正后必須給1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zui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zui低工資標準”。員工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試用期后公司必須給10000元嗎?
趙先生于2017年4月3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測試工作,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并約定月工資標準8000元。
2017年12月,趙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科技公司按照1萬元的標準支付轉正后的工資差額。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主張,雙方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按雙方約定的轉正后工資足額發放”,趙先生試用期及轉正后月工資標準均為8000元,雙方從未約定轉正后月工資標準1萬元。
經過詢問,趙先生認可《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主張雖雙方沒有約定轉正后月工資標準1萬元,但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后工資的80%,因此,按照80%的標準,自己試用期工資標準時8000元,轉正后工資就應該是1萬元;現在科技公司一直按照8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該支付支付工資差額。
zui終,結合證據情況采信了公司的主張,認定趙先生轉正后月工資標準與試用期工資標準一致,均為8000元,判決駁回了趙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的80%,并不意味著“試用期工資標準/80%”為轉正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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