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從事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是核定律師身份的有效依據。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概念
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一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律師執業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序對申請人資質等要件審查合格后方予以頒發。因此,律師執業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師資格所應有的知識水平,而且應具備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的能力。
分類
按工作性質劃分可分為:
社會律師(有專職律師、兼職律師之分)
法律援助律師
公職律師
公司律師
軍隊律師
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可分為:
民事律師
律師
行政律師
訴訟業務律師
非訴訟業務
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征是。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受國家保護和管理。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律師執業證;不同的執業證則有不同的執業范圍;不同的執業范圍有不同的權利和不同的義務。社會律師持紅色律師執業證,并分為專職、兼職兩種。專職律師必須辭去公職專門從事律師職業;兼職律師不必辭去公職,但僅限于法學教學研究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法律援助律師持褐色律師執業證,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執業,并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公職律師持綠色律師執業證,公司律師持藍色律師執業證,公職、公司律師執業范圍僅限于本政府部門或公司內部法律事務,不對外服務。軍隊律師持紅色律師執業證,由軍隊自主管理,僅為軍隊服務。
執業資格
取得律師資格證后,經過實習,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書,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我國采取的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新版
司法部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執業證書。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自該日起,作出準予律師執業、準予律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或者準予換(補)發執業證書的,應當向申請人頒(換、補)發新版執業證書,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將此前頒發的原執業證書全部換發為新版執業證書,鑒于全國有律師16.6萬多人、律師事務所1.5萬余家,全部完成換發工作需要一定時間,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證人依法取得的原執業證書或者新版執業證書均為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停止使用。
新版律師執業證書分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工作證兩大類。律師執業證分為適用于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和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獲準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兩個版本。律師工作證分為適用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和適用于軍隊律師的“軍隊律師工作證”兩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