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人和申請注冊的商標都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獲準注冊。
首先,商標注冊的我國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
其次,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商標構成要素,即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要素,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也有一些特殊商標,比如說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的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在我國不能以沒有實體性質的東西去注冊商標,比如說聲音,氣味等,這些都是不能去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2、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以便于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才能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商標顯著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特別關注。也是商標申請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顯著性的商標去注冊的話,是會以絕對理由駁回,并做不了駁回復審爭取,所以在考慮商標的文字和圖形,需要將顯著性放在重要位置。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比如說宗教,迷信,通用詞,含有不良影響的成語或圖形,有歧義的詞語或圖形,國旗,黨徽之類等,上述這些都是不能用于商標注冊的。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