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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匯算清繳工作就要截止了,想必今年在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未享受高企優惠的企業都面臨著比往年更加艱難的抉擇。到底是繼續維持高新企業資格還是備案執行15%的所得稅優惠?從長遠來看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是推動企業創新發展的堅實動力,切不可一蹴而就,到手就行。
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匯算清繳還面臨這樣的問題:
一、放棄高薪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是否還需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實務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1、2019年虧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19年盈利,但彌補虧損后仍然還有虧損;
3、2019年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處于軟件生產企業優惠期或滿足其他更加優惠的條件。
發生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企業都無需在2019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在放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是否還需要填報?
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本表。
但在實務操作時,很多放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公司,往往會選擇放棄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2018年,由于一系列財稅新政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申報表做了部分調整,并于2018年12月17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2019年5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按照該文件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適用于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報。不論是納稅人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本表。
第1-13行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填寫。本部分未設“研發費用”“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對于已執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納稅人,在《利潤表》中歸集的“研發費用”通過《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費用”的管理費用相應列次填報;在《利潤表》中歸集的“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信用減值損失”“凈敞口套期收益”項目則無需填報,同時第10行“二、營業利潤”不執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內關系,按照《利潤表》“營業利潤”項目直接填報。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做2019年匯算清繳時,無論是否享受高新優惠,一定不要忽略填寫本表。
二、放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是否還需要準備留存備查資料
既然放棄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成功后享受的稅收優惠也要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那是否意味著也要同時準備與該稅收優惠相關的留存備查資料呢?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按照上述規定,只有享受優惠事項的,才需要準備留存備查資料。反過來就是,如果不享受優惠事項,也就無需準備與優惠事項相關的留存備查資料。
三、2019年指標不達標是否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如果企業不打算享受2019年度的高新稅收優惠,但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時,出現科技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中任一項不達標,企業是否會被取消高新資格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出現不達標,稅務機關無權決定取消企業的高新資格,但可以提請認定機構復核。認定機構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的高新資格才會被取消。
所以,天長市企業即便放棄高新稅收優惠,平時也要做好高新技術的日常維護,確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持續有效。另外研發費填報未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注意了,隨時被稅務部門關注將成為常態。
以上就是關于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匯算清繳問題相關內容,是否有解決你的一些些疑問呢?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詢臥濤的項目老師18755150022,或者在線咨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