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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企認定辦法,在知識產權的使用次數上,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Ⅰ類知識產權不限次數。
舉個例子:
A公司擁有1項發明專利、5項實用新型專利、5項軟著并于2016年順利通過高企認定,其后,A公司的子公司也想認定高企,則這1項發明專利可以變更申請人,在子公司認定高企,知識產權評價中繼續使用,其他的5項實用新型專利和5項軟著均不可在高企認定中繼續參與評分了。
假如A公司2016年通過高企認定,那么2019年該企業參與重新認定時,也只有這1項發明專利屬于Ⅰ類可以在知識產權評價中繼續使用,其他的都不可以。
同時還要注意,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高企及高企資格存續期內使用。
例如:A、B兩家企業共同為一項國家發明專利的權利所有人,A企業在2018獲批為高新技術企業,那么B企業在2019年申報高企時不可再使用該發明來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