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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發布18號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一、軟件產品評估條件
1、申請單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申請單位軟件產品在我國境內開發,且擁有該軟件產品知識產權;
3、軟件產品經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二、軟件企業評估條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成立的企業;
2、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上年度必須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5、企業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頒發的《軟件產品評估證書》;
6、企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企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軟件產品登記需要準備文件資料:
1、軟件產品評估委托書;
2、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擁有的軟件著作權等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5、具有資質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軟件產品檢測證明材料復印件;
6、軟件產品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進口軟件提供);
7、軟件產品符合國家軟件進口程序的材料(進口軟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