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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標準和條件程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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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新發展階段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21〕1號)第二項第3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鼓勵更多的企業積極參加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培育認定工作,重點支持技術研發水平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潛力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技術密集型服務企業。
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獎勵標準及條件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標
第三條 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圍內,均有資格享受支持:
1. 對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2. 對有效期滿當年仍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3. 對異地遷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復審通過后,參照獲得高企認定企業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4. 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流程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四條 符合市高新技術企業入庫條件的企業每年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五條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獎勵,企業無需申報,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文件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對既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又通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上述獎勵由市區按1:1的比例分擔,江北新區企業資助金額由江北新區全額負擔。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設立研發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引進科技創新人才等。
第九條 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427號令)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并獎勵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