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于2008年8月正式成為法律(公共法編號:110-314)。據稱,該法是1972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成立以來最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除對兒童產品實施更加嚴格的鉛含量限制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三種有害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下達了永久限令,對另外三種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實施過渡期限令。另外,該法規還增加了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預算,并擴大其權力,包括保護舉報者,以及要求某些兒童產品在上市銷售前須進行第三方測試等。
2、兒童產品的非表面涂層材料的鉛含量限制:
對兒童產品部件的鉛含量進行限制。該要求將分階段實施,最終目標是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 ppm)。該法規還要求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對這項要求定期評估,并進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 0.06%(600 ppm),法規生效180天后開始實施(2009年2月10日);
* 0.03%(300 ppm),法規生效1年后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 0.01%(100 ppm),法規生效3年后開始實施(2011年8月14日);
2. 有害物質接觸性:
* 上述限值不適用于兒童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或濫用時接觸不到的兒童產品的零部件;
* 法規生效后一年內(2009年8月14日之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應公布相關規則,為哪些產品部件可視為不可接觸提供指導;
* 油漆、涂層或電鍍層不能被視為使兒童接觸不到底層鉛的屏障;
*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應研究確定電子設備和電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對含鉛涂料的限制更為嚴格:
含鉛涂料中的鉛含量限值(16 CFR 1303.1)從0.06% 降至0.009%,法規生效1年后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產品安全認證:
1. 普通合格
法規生效90天后開始(2008年11月12日),受管控產品的美國進口商和美國本土制造商需提供,證明其產品符合相關適用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受管控的產品包括《消費品安全法案》管控的所有產品,及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實施的其他所有類似的準則、禁令、標準或法規中管控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