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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責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 取得授權專利15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5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著作權15項以上;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
(七)具有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因本《指南》第十八條第(一)~(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