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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沈十三系神劍山莊的護衛人員。
2015年3月4日,沈十三上中班(下午5點至晚上12點)。沈十三于下午4時10分簽到,于晚上10時50分擅自提前下班回家。
當晚23點10分,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經交警大隊認定,沈十三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沈十三家屬與神劍山莊協商賠償未成。
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以沈十三提早下班離開單位的時間應當視為合理的下班時間為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認定沈十三的死亡情形為工亡。
神劍山莊不服,于2015年9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高院判決:早退不影響“上下班途中”的性質認定,應當認定工傷
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沈十三早退后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本案中,沈十三提前下班系早退,屬于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反勞動紀律的責任。故早退行為與工傷認定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受傷害職工是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因此,沈十三早退違反勞動考勤制度的問題,不影響其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質認定,且其本人不負事故責任,故沈十三早退后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關于神劍山莊主張沈十三擅自提前下班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問題。《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了人民應予支持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本案中,沈十三雖系早退,但其從工作單位回家的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客觀事實,仍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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