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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公布將修訂ROHS指令范圍
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初步影響評估報告1,表明將針對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質指令(ROHS)的范圍進行修訂。旨在對現有的2011年頒布的ROHS指令(亦稱“ROHS2”)的若干未預期情況進行調整。
與適用范圍相關的問題共有三類:
1.管風琴產品:管風琴中必需使用鉛合金,而鉛合金的使用不符合規定。
2.二次銷售產品:只有合規產品才能從追溯性保護措施中受益。但這也會帶來許多未預期的附帶效應。于2013年1月到2019年7月投放市場的不合規產品將不得不從市場撤離,且在2019年7月22日后無法再次銷售或翻新(任何二次銷售活動均不可行)。
3.備件產品:在2019年7月22日前合法投放市場的新納入產品類型(醫療器械和監控設備除外),在該日期后無法使用備件進行維修。
提議中提供的主要政策,旨在通過進一步統一適用范圍及協調新納入產品類型與其他的電子電氣產品的合規日期來簡化現有RoHS指令。此方法將減輕市場運營商的負擔,進一步緩和二次銷售和維修市場的運營情況;與RoHS宗旨毫無關聯的部分將被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對原指令作出如下三個方面的修訂:
1.將管風琴列入第2(4)條下的除外項目中:
鑒于近年來管風琴的構造極少出現變動,管風琴的材料可回收利用,且將管風琴列入RoHS范圍的受益并不顯著,因此,將管風琴排除在RoHS指令適用范圍之外。
2.將第2(2)條中適用于新納入產品的過渡期(截止于2019年7月22日)轉變為第4(3)條中的適當合規日期:
刪除第2(2)條,并在第4(3)條中加入類似條款,使新納入產品(醫療器械和監控設備除外)適用于與原第2(2)條中的過渡期相同的適當合規日期。
3.對新納入產品(當前第(4)條所涵蓋的產品除外)的備件制定新的條款,以便該等產品(在RoHS 2要求適用于其產品類別前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能使用兼容備件得以維修:
在第4(4)條中加入備件相關條款,其格式與第4(4)條現有情況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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