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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用水效率管理,規范本市水平衡測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水平衡是指,以取水單位、用水單位(以下簡稱取用水單位)為考察對象的水量平衡,即該取用水單位各取水單元、用水單元或系統的輸入水量之和應等于輸出水量之和。
本規定所稱的水平衡測試是指,對取用水單元和取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分為查找問題、設備設施整改、報告備案等環節。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平衡測試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水平衡測試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供水管理處(與上海市計劃用水辦公室合署,以下簡稱市供水處)負責市管取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區管取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管取水單位同時屬于區管用水單位的,由市供水處會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