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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材料常見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需要備案嗎?
答:不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需要保管哪些資料留存備查?
答: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9年7月11日,A企業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9、2020和2021年。
四、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與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能否疊加享受?
答:不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因此,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同時疊加享受。
五、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04
例如:某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外某國設有分公司,2019年來源于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來源于境外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境外所得已在當地繳納了40萬元所得稅。在2019年度的匯算清繳中,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該企業2019年來源于境內、境外所得按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總額=(400+200)×15%=90(萬元),因此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90×200÷(400+200)=30(萬元)。由于境外所得在當地繳納的所得稅40萬元大于抵免限額30萬元,因此A公司2019年實際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90-30=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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