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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水資源利用統計分析計算的角度,水資源利用率的計算更多是采用實際耗水量與總的水資源量之比,體現的是水資源量被耗用即消耗利用的程度,與上述水資源開發利用率的差異在于一個是水量被利用程度、一個是水量被消耗程度。由于河流來水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又有豐水年、枯水年和平水年之分,所以在計算當年實際河資源開發利用率時,隨著水量的變化又有所不同。如黃河斷流嚴重的1997年利津入海徑流量只有18.6億m3,當年地表水資源利用率高達8%,當然這里指的是消耗程度,也就是說8%的水被耗用掉,那么當年的利用程度可能就要高一些,因為利用量中有一部分并沒有被消耗。水法釋義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與上公認的4%22年1月1日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新《水法》),從法律上確定水利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水資源屬于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規定水利部是全國水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水法》第三章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