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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是否有有效期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根據工商總局的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后,若繼續使用,須辦理續展注冊。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根據農業部的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登記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