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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根本原因之一在權利主體無法充分舉證涉案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全部構成要件,為加強企業商業秘密的管理,可以導入企業體系,再結合新技術手段,例如時間戳技術,可以實現商業秘密的保護。
一、商業秘密保護的舉證問題
商業秘密的保護有行政保護、民事保護以及保護三條途徑,行政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為《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訂)》,民事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商業秘密正式被確立為一項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因此,從國內立法層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越來越重視。
目前正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人民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通過定義或列舉的方式,分別界定了什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保密措施”。歸納起來,商業秘密具有四個構成要件:新穎性、價值性、實用性和秘密性。實踐中,往往由于權利人無法充分舉證被侵犯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全部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致使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下面結合實際案例,從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分別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