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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
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即不屬于任何在國內外的公共領域中已公開的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實用新型的申請必須在該技術被發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須在他人為該項技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記載于隨后公開的文件前。
2、創造性
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
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富有美感并能適用于工業設計。應不同且不類似于任何在申請日前公開在國內外出版物發表或在國內外公開使用的設計。且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