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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查明情況
1.申辦人提供法人和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上姓名即可)
2.申辦人提供公司名稱2-10個,寫明經營范圍,出資比例(據工商規定:字數應在60個內)例:上海(地區名)+某某(字數二個、企業名)+貿易(行業名) +有限公司(類型)備注行業名要規范。
3.由經濟城統一提交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備注:字號(企業名)在同類行業內不得相同,不能用譯音、數字、偉人、地名、封建色彩等作為企業名稱,身份證復印件必須和原件一致。特別提醒:現企業名稱核準一般較慢,因上海市工商ju—已注冊企業、注銷企業未愈三年、企業名稱核準未辦證照、及全行業受保護企業字號、知名企業字號等,直接影響到新企業名稱的核準,因此,新企業在字號選擇上一定要規避以上幾種現象,以便新成立企業名稱盡快核準。
4.公司注冊名稱須知:
一、企業名稱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特定化的標志。企業名稱應當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于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一年內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的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以下情形可視為特殊原因:
(一)因調整經營范圍第一項內容而要求變更名稱的;
(二)因控股股東變更要求變更名稱的;
(三)因組織形式變更需要變更名稱的;
(四)企業申請變更回原名稱的;
(五)因侵權或與其他同一行政區域內核準的企業名稱相近似需要變更名稱的;
(六)企業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變更名稱的。
三、關于名稱的相同或近似的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呢?以下可參考為相同或近似的情形:
所謂企業名稱相同,是指申請的企業名稱與已在登記機關轄區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所謂企業名稱近似,是指申請的企業名稱與已在登記機關轄區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完全相同或行業表述文字不完全相同但含義相同,組織形式不同的。
2、字號的字音相同或字號的字形近似,行業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義相同,足以造成公眾誤解的。
3、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或字號的字形近似,足以造成公眾誤解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企業名稱與同一工商行政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不予核準,有投資關系的除外。根據此規定,行業相同或近似有投資關系的可以使用相同字號的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