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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生產廠家致隧道窯磚瓦廠老板的一封信之磚瓦廠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磚瓦工業生產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磚瓦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磚瓦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業尾礦等為原料的磚瓦生產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現有(原有)磚瓦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a、單位:mg/m3;
b、允許排放濃度:1、 顆粒物100 mg/m3 --- --- --- 人工干燥及焙燒;2、二氧化硫850 mg/m3(煤矸石)或400(其他);
c、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
二、新建或改造磚瓦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a、單位:mg/m3 ;
b、允許排放濃度:1、顆粒物 30mg/m3;2、二氧化硫300 mg/m3;3、氮氧化物 (以NO2計)200mg/m3;
c、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