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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津貼報銷時,被告知生育津貼已經超過辦理期限,甚至還有部分用人單位及參保人不了解生育津貼,到底是一項怎么樣的待遇。
那么生育津貼到底是怎樣一回事呢?
讓小編給大家詳解一下!
1什么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與其他社會保險待遇不同,生育津貼是支付給用人單位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或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未墊付生育津貼的,生育津貼可發放給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2如何申領生育津貼?
申請人需提供:
待遇人員的明及參保憑證;
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不需提供);
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不需提供);
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
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需提供);
代辦人。
另外,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或者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的,則還需提供職工就業期間所有的工資支付憑證和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或者機構代碼證。
提供以上材料向參保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蓬江區參保人須前往邑門式服務中心)申領生育津貼。
3生育津貼何時領?
第一種情形: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用人單位已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第二種情形: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或者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未墊付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在產假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第三種情形: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4生育津貼能領多少?
根據省政府令第203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是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某單位女職工2017年順產一女嬰,產假天數為98日,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2016年全體職工月平均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為3000元。因此,該女職工能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為:3000÷30×98=9800元。
溫馨提示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的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是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不含“獎勵假”)計發。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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