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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拿了勞動合同但未簽名,可以要二倍工資嗎?
林平之于2016年8月1日進入江蘇比特公司處工作,擔任風冷項目工程師一職。入職當月,公司為林平之參加了社會保險。
2016年8月12日,公司處人事朱小華兼出納向林平之發送郵件,要求林平之至公司財務室簽訂勞動合同。
林平之從朱小華處取得了公司已填好內容并已蓋章的勞動合同,但林平之未在上述勞動合同的“乙方簽名”處簽字,之后也未將勞動合同還給公司,并在一直持有該未簽字的合同的情況下于公司處工作。
林平之持有的《勞動合同書》載明了工資標準為試用期工資10000元/月,轉正后基本工資1820元/月+崗位津貼8180元/月,并約定了勞動合同的其它必備條款。
同年9月14日,公司為林平之進行了勞動合同備案,備案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在林平之工作期間,公司按工資總額10000元/月的標準向其發放勞動報酬。
2017年2月4日,公司以林平之不服從公司的相關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務調動以及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解除了勞動合同。
2017年5月,林平之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90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提起訴訟】
林平之不服,向法yuan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由于我對勞動合同中工資結構的拆分不認同,公司承諾的住房公積金也未體現在合同中,且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規章制度給我,或進行培訓。在這種情況下,我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與我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或補簽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法終止勞動關系,但公司未行使法律賦予的“終止權”,企圖逃避雙倍工資責罰或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yuan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有無依法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否需要支付林平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yuan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該規定的目的在于懲罰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規避用人單位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中,公司的人事在林平之入職當月就向其作出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將已填好內容且蓋具公章的合同文本交付了林平之,但因林平之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致使雙方最終未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林平之對此辯稱系因合同內容與事先約定不一致,但其也未就此繼續與公司進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文本直至作為證據提交給仲裁委。
一審法yuan認為,雙方未能最終簽訂勞動合同并不能完全歸責于公司,公司已盡到了簽訂勞動合同的誠信義務,林平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一審法yuan無法支持。
一審判決后,林平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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