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也制定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包括法律、條例和指南。德國的立法最初從對廢棄物的處理開始,早在1972 年就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強調廢棄物的末端處理。1986 年對其進行了修訂并改稱為《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從“怎樣處理廢棄物”提高到“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強調避免廢棄物產生和循環利用廢棄物。1996 年10 月,頒布施行《物質閉路循環與廢物管理法》,該法律的主要宗旨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證垃圾得到最大限度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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