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長沙專利申請包括了三種: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其中當專利人有了某項發明創造時,就需要申請該發明創造的專利。但是,往往很多長沙專利申請人不知道如何申請,并且申請的時候有可能會被駁回。
那么在哪些情況下發明專利會被駁回呢?我們今天一起來看看。
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是指經過申請人答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既可以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予以駁回,也可以是在經過實質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才予以駁回。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下述情形的,該申請將予以駁回:
(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
(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的主題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4)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5)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
(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
(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員認為申請存在實質性缺陷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將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進行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如果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 提出有說服力的意見和/或證據,也未對申請文件進行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請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過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 予以駁回的缺陷,則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專利駁回決定包括專用表格和駁回決定正文兩部分。專用表格主要記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請號、發明創造的名稱等。
駁回決定正文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以及決定三個部分。案由部分應當簡要陳述申請案的審查過程,特別是與駁回決定有關的情況,即歷次的審查意見(包括所采 用的證據)和申請人的答復概要、申請所存在的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以及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申請文本。
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理由和法律根據。在決定部分寫明駁回的理由,并根據《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引出駁回該申請的結論。
駁回決定一經發出,除要求更正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專利文件中出現的錯誤和要求改正錯別字的信函外,申請人的任何呈文、答復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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