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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廣州社保工傷,代繳廣州五險公司,交代買廣州社保
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要救命還是要賠償,是個偽命題
即便因超過了法定的搶救時限不能“視同工傷”,也并不表示逝者家屬無法得到救濟。這一事件引發廣泛討論的背后,隱藏的其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無縫銜接問題。
近日,一則“女子工作中暈倒后離世,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事件發生在廣州,該市一女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暈倒,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后宣告不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因該女工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故廣州市社保局未認定這名女工為工傷,家屬訴至fa院后,亦遭敗訴。
如果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致病,根本不用討論搶救多長時間,亦即專家所言“因工受傷,多久都得賠償”。
當然,為什么是“48小時”,而不是“72小時”或更長的時間,這的確可以追問。但就算法律法規調整為“在480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實踐中也可能遇到有突發疾病的職工因搶救481小時而未被視同為工傷的情況。從來沒有絕dui的公正,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也總要選擇一個相對合理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只能由參與立法的各利益主體通過深入博弈來確定。
廣州事件中,這名女工的家屬向fa院起su的理由中曾談及,“法律一定不會鼓勵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盡早讓妻子在48小時內死亡以獲得工傷賠償,原告相信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會讓原告去作這樣的選擇”。的確如此,生命面前,何須問“要命還是要賠償”?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本就不應成為一道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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