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發起人責任
一、發起人出資的責任
第一、申請設立社會組織的,其原始財產由發起人承擔。《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五)有必要的財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一定數額的注冊資金,并且為到賬貨幣資金;《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第二、發起人出資視為捐贈,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贈財產的承諾書;《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的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由此可知,發起人對出資的財產是一種捐贈,出資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發起人成立組織的責任
第一、承擔向民政部門提交登記材料的責任。《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由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由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材料。《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登記基金會的,由發起人提交相關文件,申請登記。
第二、籌備期間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對責任人可以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服務機構申請人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負責,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申請過程中的活動負責。社會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不得向發起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發布募捐信息;《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得以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與申請無關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發起人要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要承擔向民政部門提交登記材料的責任,籌備期間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登記,而且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24小時咨詢電話:劉女士 15502397759(微信同號)
重慶公司注冊代辦 重慶營業執照代辦 重慶代理記賬
聯系地址:重慶渝中區大坪經緯大道333號康德國際5A甲級寫字樓29-3
公司網站:重慶營業執照代辦 www.cqmanniu.b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