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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止繳納社保費時向社保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否作為仲裁委采信的證據?
2013年7月楊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2018年2月,公司以業務量減少為由,與楊某就調整工作崗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口頭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018年2月10日,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出具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停止繳納楊某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請求
楊某對此不服,認為該公司不存在業務量減少,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公司不承認已解除楊某的勞動合同。
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楊某的請求。
解析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提供證據,仲裁委為了查明事實,有權主動取證。
本案中,公司沒有向楊某送達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向社保經辦機構出具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此為由停繳了楊某的社保費。楊某向仲裁委陳述了相應情況。仲裁委了解相關情況后,主動向社保經辦機構調取了公司解除楊某勞動合同的證明。最終,這份材料證明該公司解除了楊某的勞動合同。
駿伯人力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并具有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核準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作為國內最早從事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的專業機構,駿伯人力集團在人力資源行業剛起步時就開始從事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及廣泛的影響力,積累了豐富的HR外包實操經驗,成為行業中的領先者。
駿伯人力集團具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社保及公積金代繳、員工補充福利計劃及高級獵頭等核心產品。截止到目前,駿伯已為數千家大、中型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強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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