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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認證-BRC培訓計劃表
BRC培訓計劃表
一、第一階段模擬驗廠。(第1-2天)
二、分階段教授、講解和整改
1,HACCP體系:(第3-5天)
a, HACCP的七大原理:
(1)
進行危害分析;
(2) 確定關鍵控制點;
(3) 關鍵限值的確定;
(4)
關鍵控制點的監(jiān)控;
(5) 建立糾正措施;
(6) 建立驗證程序;
(7)
建立紀錄保持程序,進行HACCP體系的評估,并完善工廠的HACCP體系。
b, 配合工廠建立HACCP小組,確保食品在消費的生產、加工、制造、準備和食用等過程中的安全。
2,質量管理體系(QMS)(第6-8天)
a, 質量管理體系總要求: (1)符合;(2)文件;(3)實施;(4)保持;(5)改進。
b,文件要求
(1)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質量手冊;
(3)標準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4)組織為確保其過程的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5)標準所要求的記錄。
(6)文件的程序:文件控制、記錄控制、內部審核、不合格品的控制、糾正措施、預防措施。
c, 建立安全完善的采購程序
d, 建立完善的食品可追溯體系
e, 建立風險管理和產品召回程序
f, 完善客戶投訴管理體系
3,工廠環(huán)境標準 (第9-10天)
a, 硬件設備:根據BRC的標準,對消防,安全,健康,衛(wèi)生,環(huán)境等硬件提供整改方案和當前任務
b, 實施工廠環(huán)境的維護、硬件設備的保養(yǎng)措施和衛(wèi)生
c, 員工設施的配備
e,物理性和化學性物的污染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f, 垃圾處理程序
g, 蟲害控制
h, 運輸過程的監(jiān)控程序
4,產品控制 (第11天)
a, 產品設計/開發(fā)
b, 產品包裝
c, 產品分析
d, 產品的隔離
e, 成品的儲存和周轉
f, 金屬探測/異物探測
g, 產品放行
h, 不合格品的控制
5,加工控制 (第12天)
a, 操作控制
b, 定量控制
c, 設備和加工的確認
d, 測量及監(jiān)控設備的校正和控制
e, 特殊處理的要求
6,人員 (第13天)
a, 個人衛(wèi)生
b, 健康審查
c, 工作服
d, 培訓:模擬(BRC)的問話重點和方式,編寫問答提綱,以便員工正確回答
三、評審陪同 (第14天)
b,協助解答評審員提出的問題以及理突發(fā)事件。
c.與評審員進行妥善溝通。
審核培訓前會議模擬驗廠整改現場會
BRC認證 危害和風險管理程序
BRC認證為了有效實施風險管理體系,公司建立了《危害和風險管理程序》,依此對產品實現過程中風險進行分析,評價與管理控制。本公司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產品風險管理體系時應落實以下事項:
識別和管理風險和危害管理體系所需要的全部過程,并確定其在公司中的應用;
確定各過程的順序及其相互作用;
確定所需要的準則和方法,確保這些過程的有效運作和控制;
確保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作和對這些過程的監(jiān)督;
測量、分析、監(jiān)督這些過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BRC輔導咨詢以實現這些過程所策劃的結果及對這些過程加以持續(xù)改進;
應建立工藝流程驗證計劃,以保證風險評估,BRC控制與監(jiān)控得到落實。驗證下列步聚是否齊全;
根據工藝流程進行風險評估:應確定公司的工藝流程,并對每個環(huán)節(jié),包括流轉環(huán)節(jié)進行風險評估;
確定風險等級與控制限值:確定風險的等級,并確定風險評估顯著的環(huán)節(jié)的風險,確定是否關鍵控制點,如是,制定控制限值。
制定控制要求與監(jiān)控辦法:制定相關控制限值的操作與控制辦法,保持相關的文件與記錄,測量和監(jiān)控設備的采購及驗收。
公司應識別用于監(jiān)控產品安全性,質量特性和合法性的計量設備,根據所需測量能力和測量要求配置、采購和驗收。
公司在設備入廠時檢查其外觀,量程,精度等狀況,與要求無誤時方可接收。
測量和監(jiān)控設備的初次校準
經驗收合格的測量和監(jiān)控設備,由質管中心負責送國家計量部門檢定或自行校準,合格后方能發(fā)放使用。BRC認證對合格品應貼上表明其狀態(tài)的唯一性標識;質管中心負責對該設備編號,建立測量監(jiān)控設備履歷卡,記錄設備的編號、名稱、規(guī)格型號、精度等級、生產廠家、校準周期、校準日期、放置地點等;并填寫一覽表;對于沒有國家標準的設備,應記錄用于校準的依據;質管中心負責測量、監(jiān)控設備的發(fā)放。
BRC產品認證 提升品質管理命脈
BRC產品所有要素中,質量至關重要。質量代表著利潤,質量決定著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分公司堅持走質量效益型、品牌信譽型、自主創(chuàng)新型和能源節(jié)約型的發(fā)展道路,按照各級標準,注重職責、完善體系、嚴格管控,嚴把企業(yè)產品質量安全之關。
隨著近幾年產品質量經驗的不斷積累,配合新品研發(fā)、出口等業(yè)務不斷增加。在國際市場上,目前英國大多數大型零售商只選擇通過BRC 全球標準認證的企業(yè)作為供貨商,并且已經擴展到全球高端的食品生產企業(yè)和食品相關的包裝企業(yè)。大多數零售商會要求制造商提供BRC 認證證書,滿足其零售客戶的要求。
BRC認證過程非常嚴格,包括著整個企業(yè)的管理體系、GBP文件、HACCP管理體系、5S(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等五個項目)管理等等,涉及到企業(yè)生產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符合認證要求,每一步都要有執(zhí)行程序和驗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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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詞意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guī)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fā)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qū)、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國際現狀
在歐洲經濟區(qū)(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fā),
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部分歐盟規(guī)定的產品,需在獲得歐盟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fā)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方可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jiān)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jiān)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guī)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yè)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fā)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xù)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guī)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fā)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guī)所取代。CPR法規(guī)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zhí)行的建筑產品法規(guī)(305/2011/EU-CPR),CPR法規(guī)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huán)節(jié)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huán)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發(fā)證機構
(1)企業(yè)自主簽發(fā)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fā),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yè)《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fā)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yè)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fā)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guī),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fā)EC Type的CE聲明。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qū)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x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
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yè)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產品在歐盟境內的注冊證書 (對于某些產品比如:Class I醫(yī)療器械,普通IVD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