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安全管理系統
1)有否專人負責保安裝備事宜? 如有,請提供人名及聯系電話。——必須履行
2)是否有書面保安政策及程序包括實體保安,門禁管理,人事保安,教育和培訓,貨柜保安,提貨單及運輸保安,出入貨物管以鑒定有否超重或短缺以及是否有不明或違法物品。——必須履行
3)有否準備及更新與執法部門,公司管理層,客戶和承包商的緊急聯系電話以供不時,——必須履行
4)有否與要處理貴企業出口貨物到美國的運輸公司及其它服務公司的合同中巳包含了符C-TPAT的最低保安要求。——必須履行
5)有否核實派發物件和信件的人的身份。——必須履行
二. Physical Security and Access Controls 實體保安及門禁管理
1)有否準備實體保安的書面程序。——必須履行
2)有否在貨物作業和存放區(如貨車集裝箱擺放區及裝卸貨區等等)裝置圍墻柵欄或有天然屏障以阻止非授權人士進入?——必須履行
3)圍墻內外是否清除雜物(如灌木叢,樹木或其它植物等等),以保證保安人員的視線無遮無擋,防范有人躲藏或爬入而無法及時發現?
4)是否定期視查工廠周圍及內部空曠地帶以確保其狀態良好?——必須履行
5)有否監控所有的出入口以防止非授權車輛出入廠區,或最低限度,在貨物交收,貨倉,裝貨及貨物存放的地方? ——必須履行
6)有否驗明進出交收貨物司機的有效身份(如或駕駛執照)的措施?——必須履行
7)有否有良好的控制裝置(如有否安排保安人員,電子操縱出入的裝置或閉路電視等)阻止非授權人士出入廠區,尤其是在貨物交收及貨物存放的地方?——必須履行
8)員工是否配帶工作證,是否有對無配帶者盤問清楚? ——必須履行
9)任何訪客或生意伙伴是否經管理層批準,保安有否在門口檢查他們的的?——必須履行
10)工廠內部包括入口大堂以及裝卸貨區同緊急出口是否有照明設備? ——必須履行
11)人員進出口,緊急出口,裝卸貨區的出入口,貨柜箱存放區和貨物停放區的照明是否充足? ——必須履行
12)所有建筑物是否足以堅固抵制非法侵入, 并定期檢查? ——必須履行
13)是否保持所有門窗關閉以防非授權人士進入? ——必須履行
14)有否安裝計算機系統保安裝置以防止非授權人士進入該計算機系統?有否要求用戶密碼,安裝系統防火墻,病毒防護裝及安全的服務器?——必須履行
15)有否針對出入工具(如鎖匙,電子開門卡等)的派發,沒收和更改制訂書面程序?——必須履行
16)鎖及鑰匙的使用保管過程或否由管理人員控制或有其它足夠保安的措施?——必須履行
三. 人事保安&教育及培訓意識
1)是否對準員工進行背景審查,包括依法對這些準員工進行犯罪背景調查和申請資料確認?
2)有否對身處敏感工作岡位的人員定期作檢查或再調查?
3)有否對臨時工和合同工進行同樣的背景調查?
4)有否對所有人士作藥物測試?
5)有否對準員工的申請資料(如咨詢人,前雇主及公民身份等)加以確認? ——必須履行
6)是否員工受訓并有意識分辦可疑或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如何舉報? ——必須履行
7)有否規定存在對離職或被解雇的員工收回工作證及其它財物及更改出入口或計算機的密碼(如有的話)? ——必須履行
四. Container Security 貨柜箱保安
1)集裝箱裝載貨物前有否書面程序指引如何核實檢驗其完整性及集裝箱門用來安鎖的裝置是否堅固牢?
——必須履行
2)檢驗過程是否包括七個點(前,左,右,底,內外頂,內外門,外底盤)? ——必須履行
3)是否用來鎖集裝箱或拖車的封條保安質量達到或超出 PAS ISO 17712 標準,并在裝完貨后馬上鎖上去——必須履行
4)有否明文規定如何保管及使用那些封條? ——必須履行
5)該明文規定是否也包括確認用來識別的封條如有不符是否會匯報給海關及當地有關機構? ——必須履行
6)封條號碼有否記錄在運輸單上?——必須履行
7)有否妥善保管封條及唯有授權人員才可使用? ——必須履行
8)是否所有集裝箱或拖車等結構密實并狀態良好? ——必須履行
五. 程序,文件處理,提貨單和信息的保安
1)有否提供保安措施以保證供應鏈上的運輸,貨物處理和存放過程安全無誤?——必須履行
2)有否提供程序保證貨物交易的文件資料清晰,完整及準確;避免丟失或提交不正確的資料; 并實時通知海關?——必須履行
3)有否提供程序保證從貨物交易方收到的文件資料準確并及時?——必須履行
4)自動報關程序或用來進行一切有關船務文件操作的專用計算機有否安排專人負責并定期改變密碼?必須履行。
5)針對計算機系統保安有否制訂標準的明文條例?——必須履行
6)員工是否受過IT保安實施的培訓?——必須履行
7)有否裝有程序可隨時鑒定未經授權的進入公司IT網絡,企圖擅自篡改或變動公司的商業資料?——必須履行
8)對該等侵犯者有否采取適當的懲罰?——必須履行
六. Shipping and Receiving 交收貨物
1)有否制訂書面保安程序包括對進出貨物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混入非法物品、掉包或其它損失? ——必須履行
2)有否制訂程序確保盤問及阻止非授權或身分不明的人士進入廠房,裝卸貨區及集裝箱擺放區? ——必須履行
3)是否校對運貨單和包裝單上的貨品并及時匯報管理層有關貨物超額,短缺,損壞或反常的現象? ——必須履行
4)有否制訂程序如何察覺并匯報不正確的封條或遺失了封條,以及有關貨物超額,短缺,不明貨物,損壞或反常的現象?有否準備任何緊急聯絡電話匯報這些問題?——必須履行
5)有否制訂程序如何匯報發現非授權人士, 不明物料或不法行為? ——必須履行
6)空置的或載有貨物的集裝箱是否存放安全以防止被人放置不明物品或違禁品,或集裝箱內的貨品被人盜竊? ——必須履行
關于GSV
GSV的使命是與全球供應商和進口商合作,推動全球安全檢驗流程的發展,幫助所有參與機構加強安全保障和風險控制、提升供應鏈效率,并降低成本。
GSV是業內先驅與決策者協作的結晶,向政府與商業機構保證供應鏈高效率地運行,并符合不斷變化的《海關商業伙伴反恐計劃》(C-TPAT)、世界海關組織(WCO)的框架和相關邊境安全的要求。經驗豐富的海關人員、國內資深的檢驗員和信息技術專家通力合作,利用經證明有效的商務流程和專利技術,解決國際貿易安全問題。
體系集合先進的理論,推廣最優方案,降低進口商與供應商在跨邊境貿易中的風險,同時加快貨物到達目的市場的速度。
GVS 官方網站
GSV 對進口商的好處
驗證全球供應鏈安全,提升供應鏈效率
通過實施通用的標準,全球供應鏈安全驗證(GSV)可以幫助全球進口商有效解決復雜的邊境安全問題,提升供應鏈效率。
建立全行業適用的安全驗證流程
我們的目標是為進口商及其供應商提供一個簡單、易懂、有效、可行的方式,以證明其符合國際安全標準。
? 對國外供應商生產和倉庫的安全程序進行驗證
? 評估主要安全措施的實施狀況和有效性
? 根據政府指導原則和通用的商業標準對生產商/供應商和企業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
? 為國外供應商提供安全提升培訓
提升效率、降低風險、避免多重檢驗
全球供應鏈安全驗證的好處在于加深企業對安全保障的理解,提升整條供應鏈的效率,減少風險。
查找供應鏈的薄弱環節,減少跨境貿易的風險
? 開發個性化的安全體系,加速貨物到達目的地的時間
? 端對端供應鏈風險分析模式和管理解決方案
? 安全問題總結報告,并根據客戶要求制定的最佳操作規范
? 可靠的先進的IT平臺,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數據管理和操作
GSV 對供應商的好處
通用的安全驗證流程,避免多重檢驗,提升市場競爭力
全球供應鏈安全驗證的目的是幫助國外生產商和出口商避免繁復的檢驗,在工廠和供應鏈中建立有效的安全體系。
供應商如何獲益
GSV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使生產商和其它供應商獲益:
1. 1. 減少檢驗次數,同時滿足不同進口商的要求。如果沒有GSV此類的標準程序,國外工廠可能需要為了一個目的而進行多次認證,導致生產延誤、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為解決這些難題,GSV為進口商、行業協會及其成員的每家供應商工廠提供一次性的、獨立的安全檢驗,同時所有成員都可以查看到數據結果。
備注:Intertek將對現場審核過程中獲得的所有公司信息保守秘密。在無客戶事先準許的情況下,不會泄露客戶的任何信息。
2. 幫助供應商加強安全保障,贏得進口商的信賴,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報告除了有安全評估得分之外還會顯示該供應商與同行業其它供應商的對比情況,同時提供最佳操作規范建議,以幫助企業提升自身的安全操作。分數越高意味著安全狀況越好,得分越高的供應商對國際進口商越有吸引力,從而更加具有市場競爭力。
GSV 如何運行?(GSV how to run ?)
GSV是一項自愿性計劃。選擇加入的生產商應接受現場獨立的安全檢驗,衡量自身的安全操作是否符合CBP安全建議書的標準。
現場驗證將評估生產商的安全操作,包括程序安全、實體安全、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門禁控制、查驗,以及貨運(如服務提供商)安全。
如果生產商的商業操作符合CBP的最低安全要求,則他們可以選擇將自己的安全評估得分在GSV注冊工廠目錄上進行公開,使全球進口商可以查詢得到。
歡迎來電咨詢
深圳市凱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陳小姐
聯系方式:0755-28377534/13322932440
QQ:7191838
郵箱:szkaiguan@163.com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詞意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國際現狀
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
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部分歐盟規定的產品,需在獲得歐盟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的帶有公告號的CE后,方可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所取代。CPR法規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發證機構
(1)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
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