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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QC 080000和申請認證的流程
一、培訓
內審員和員工意識教育
二、體系策劃
依據ISO90012000和QC 080000建立體系
三、體系運行實施;
四、內審和管理評審;
五、完善體系;
六、申請QC 080000認證(可申請預審);
七、簽訂合同;
八、審核計劃安排;
九、實施審核;
十、提交糾正措施;
十一、確認糾正措施和評審審核報告;
十二、發放證書;
十三、監督評審和重審。
國際電工會(IEC)充分認識到產品檢測難以為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不含危害物質提供支持,必須對產品實現過程進行控制、對管理實行體系化運作。 為此,IEC下屬的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會(IECQ)制訂了專門的危害物質過程管理標準—“電子電氣元件和產品危害物質減免標準和要求 (IECQ QC080000)”以及程序規則—“危害物質過程管理要求(QC001002-5)”, 并正式推出了危害物質過程管理認證,即IECQ- HSPM認證, 該認證是目前國際上唯一完整結合有害物質減免(HSF)管理系統和HSF顧客法規要求的認證制度。
IECQ-HSPM降低有害物質超標風險
IECQ QC080000標準是基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之上的,其主要觀點是將有害物質的含量作為必須滿足的重要質量特性,并基于質量管理系統來實現環境相關法規的要求。
而在實施QC080000時,有害物質如鉛的含量可被視為相關材料的關鍵質量特性, 在設計選材階段需要考慮、設計驗證中需要對材料進行認定、在存儲期間需要和有害物質進行區分、在采購過程中應確保該“質量特性”持續滿足要求。
QC080000的產生背景就是建立在“沒有有效的管理制度的整合是不可能得到HSF產品和建立HSF制造過程”理念上。該標準另外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系統的過程方法。
IECQ-HSPM體系是基于過程管理思想建立的危害物質過程管理體系,目的是建立綠色過程通過設計中不采用有害物質、制造中不引入有害物質、供應鏈不導入有害物質從而降低有害物質超標的風險。
過程管理的方法是基于組織管理中“萬變不離其宗”的業務流程。任何企業可能有質量要求、環境要求、RoHS要求等, 但其核心是增值的業務流程,這也是企業生存的根本。 組織的所有管理都是圍繞其業務流程來獲得顧客認可和持續購買來取得增值。 組織的業務流程(過程)是基于組織的目標而策劃和調整的,組織的業務流程是各種管理的核心對象, QC080000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分別將有害物質、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方法要求應用到組織的業務流程上, 以便綜合考慮業務流程的各個相關方面。
在企業業務流程基礎上,考慮并建立基于RoHS風險的控制和流程改進,這是實施QC080000標準并可以有效降低有害物質風險的出發點之一。
應用“過程管理”模式來解決不同企業、不同產品應對危害物質管理要求(包括歐盟要求)的多樣性,這樣就可以將一個通用的過程管理標準應用于所有希望通過管理體系來滿足歐盟要求的組織。
IECQ-HSPM體系認證給企業帶來諸多好處
從供應鏈角度來看,每個組織的RoHS一方面來自組織內部(如有鉛焊接或使用有害物質),另一方面來自組織的供方。 為了控制外部導入的有害物質風險,許多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了對應措施, 如增加進貨檢驗項目、配置測試儀器、加強成品檢測、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充分檢測等, 這些是很多企業馬上能夠采取的辦法。再進一步,可要求所有的供應商提供有害物質的檢測報告。
第三方認證機構基于共同認可的國際通用有害物質過程管理體系要求QC080000,通過認證制度來推動企業實施的有害物質過程控制體系,認證結果將大大減少重復認證審核。
已實施ISO9001:2000組織,均可以在ISO9001:2000基礎上以QC080000為基準建立有害物質過程管理體系, 并通過IECQ架構下的各國監督檢查機構(SI)認證,頒發帶IECQ標志的認證證書。體系認證證書可以證明有害物質減免過程符合國際標準的要求。
由于IECQ-HSPM認證是一種基于專業的國際組織(IECQ)控制和管理之下的認證形式,有著多年的電子電氣行業背景和專業經驗,通過IECQ-HSPM認證可給企業帶來以下好處:
認證的權威性。IECQ為國際電工會(IEC)所建立的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體系,帶有IECQ認證標志的證書在世界范圍內具有權威性。
客戶影響力。通過IECQ認證,組織持續穩定的過程管理和產品質量將通過“IECQ在線證書數據庫”向全世界發布,客戶和潛在客戶將因此而獲知其與競爭對手的不同。
效果和效率。IECQ支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重要而又持續的成本節減,可減少翻來覆去的重復檢查,可以用最少的檢查和管理成本保證產品的危害物質管理的符合性。
通過IECQ-HSPM體系認證只是證明該企業已經針對有害物質建立了有效的管理體系,這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針對有害物質的檢測評價,如果把有害物質的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評價結合起來無疑更為客觀和有效。 IECQ體系的產品認證制度即是這一思想的最佳體現:可以在實施符合QC080000管理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對組織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狀況進行完整評價。
目前,IECQ-HSPM產品認證制度尚處于醞釀階段,相信針對有害物質的產品認證由于其評價的性將會被廣泛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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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詞意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國際現狀
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
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部分歐盟規定的產品,需在獲得歐盟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方可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所取代。CPR法規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發證機構
(1)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
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