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什么是CFCC認證?
CFCC全稱China Forest Certification Council,即中國森林認證管理委員會,是中國森林認證體系的最高管理機構, 其成員構成包括政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生產企業及社會團體。
目前中國森林認證范圍包括森林經營認證和產銷監管鏈認證,今后還將發展竹林認證、碳匯林認證、非木質林產品認證、森林生態環境服務認證和生產經營性珍貴稀有瀕危物種認證。
森林經營認證程序:申請、預評估、主評估、同行專家評審、認證決定、核發證書及年審。認證證書有效期5年;
產銷監管鏈認證程序:申請、現場審核、認證決定、核發證書及年審。認證證書有效期5年。
成員
CFCC由來自政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生產企業、社會團體的成員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中國森林認證體系文件的起草、審定與發布;
(2)負責中國森林認證體系的運行及管理;
(3)負責中國森林認證體系的爭議、投訴及申訴的仲裁;
(4)負責中國森林認證體系的推廣與宣傳;
(5)代表中國森林認證體系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如何讓CFCC認證叫好又叫座?
近年來,如何繼續擴大國內市場,使CFCC認證發展更上一層樓,成為現階段中國森林認證委員會工作的重點。
自2001年我國森林認證體系CFCC開始建設以來,目前中國森林認證機構已達12家,CFCC認證為促進冬棗、蜂蜜、木耳等非木質林產品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部分認證后的產品溢價率達15%。2014年,CFCC認證體系與國際體系PEFC完成互認,但仍有不少因素制約著企業開展CFCC認證的熱情。
經過國際性森林認證體系認證后的企業,雖然在國際市場上獲得了一定市場份額,為企業帶來了一定利潤,但由于國內尚未形成更大的認證林產品消費市場,認證后獲得的回報與前期的投入和企業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不少企業主動進行CFCC認證的積極性。
中國森林認證相關專家對《中國綠色時報》記者說,CFCC認證是一種自愿性的認證體系,國家并未強制執行,完全依靠林業企業自愿進行認證,而認證成本較高使中國森林認證在國內發展較為緩慢。
中國森林認證相關專家認為,一些林業企業經CFCC認證后對產品銷路的促進作用并不十分顯著,但僅從轉變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入手,不僅投入成本高而且用時較長。如果從政府采購入手,實現的成本則會相對較低,從而會促進國內市場對CFCC認證產品的需求。就拉動內需而言,我國應從政策上對中國森林認證體系進行大力扶持,比如可將CFCC認證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經過CFCC認證的企業可獲得減免部分稅收等。我國政府可制定相應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將經CFCC認證的產品作為政府優先采購選項。
在歐洲,一些國家的政府公共采購政策要求,政府部門應采購來自“合法或可持續采伐的森林”的木材或木材產品。截至2010年5月,至少有12個國家制定了政府綠色采購政策,而且絕大部分國家要求中央政府部門在采購時,要優先選擇經森林認證的產品,其中一些國家還在不斷調整綠色采購政策的范圍和內容。荷蘭政府自2010年1月1日起,將政府采購的所有木材必須要滿足經過合法性驗證的要求,升級為必須經過可持續經營認證的林產品才可作為政府采購對象。法國規定,政府公共采購的木材及木制品必須100%是“合法和可持續的”。
降低森林認證成本,是促進森林認證更上一層樓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企業和森林經營單位普遍認為,目前進行森林認證成本過高,承擔認證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壓力較大。
降低森林認證成本高的問題,英國的做法可以作為參考。在森林認證剛進入英國時,同樣面臨成本過高的問題,林業企業積極性同樣不強。為此,英國將“森林補助金制度”納入“可持續林業-英國計劃”中,以實現森林的多用途利用和可持續經營。“森林補助金制度”的實行,使英國在森林認證方面一直處于領先地位。另外,就林業企業自身而言,還可通過更換森林認證的方式降低林業企業森林認證成本。
在我國,林農或小型林業企業獲得認證信息的渠道少,對如何改善經營管理模式、怎樣與認證機構取得聯系等都不十分了解,從而增加了他們的認證成本。專家建議,可以通過聯合認證的方式,將林農或小型林業企業聯合起來,由聯合體經理幫助聯合體成員實施標準要求,認證成本由各成員企業共同支付,從而降低聯合體成員認證成本。
現階段,CFCC認證受資金限制造成宣傳力度不夠,使國內消費者對CFCC認證情況知之甚少。國內的林產品采購商對CFCC認證的情況同樣不太清楚,他們就不會對林產品生產者提出更高要求。在沒有壓力的前提下,林業企業主動進行CFCC的認證的熱情就無法釋放。
CFCC認證委員會一直在向消費者和林業企業進行宣傳,但由于受經費等因素制約無法擴大宣傳。
中國森林認證委員會在中國森林認證利益方論壇第五次會議上就曾提出,采取中央門戶網站、宣傳片等措施加大CFCC認證在國內的宣傳力度。此外,中國獲得2022年冬奧會舉辦權,為CFCC認證宣傳帶來了難得機遇。我國政府在采購林產品時,可借鑒倫敦奧運會的木材采購方法。在舉辦倫敦奧運會時,英國政府要求,建筑項目中使用的所有木材都要可追溯來源,要求這些木材必須合法、來自可持續經營的森林,以此保證倫敦奧運會成為真正綠色的奧運會。
歡迎來電咨詢
深圳市凱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陳小姐
聯系方式:0755-28377534/13322932440
QQ:7191838
郵箱:szkaiguan@163.com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詞意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國際現狀
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
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部分歐盟規定的產品,需在獲得歐盟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方可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所取代。CPR法規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發證機構
(1)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
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