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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商業行為守則(2009版)的修訂內容
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商業行為守則》(2009版)的修訂于2008年得到認可,以英文和中文出版,為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程序奠定基礎。
2009版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商業行為守則》分為《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商業行為守則》和《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程序指引》兩冊,對第一版進行了如下內容的修訂:
《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商業行為守則》
一、附錄部分
綜合了2003版的“附錄一:審核遵行情況的方法”、“附錄二:審核清單”、 “附錄二:指南文件”和“附錄三:糾正措施計劃”,分為“第一節:一般綱領”和“第二節:審核清單”兩部分。
二、第一節:一般綱領
分為“1.1:管理系統”和“1.2審核遵行情況的方法”兩個部分。
(一)新增:1.1:管理系統
工廠針對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項目,應建立一套管理系統,確保持續遵守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項目的標準。以下是一些建立良好管理系統的關鍵指標。
合格的管理層:工廠負責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項目的管理人員,應該了解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項目的標準和當地有關的法規。
培訓:負責貫徹落實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愛項目標準的管理人員,應已接受相關的外部或內部的專業培訓,應當按要求對工人進行相關培訓,如:適當的安全程序及接受培訓的原因。
政策和程序的文件化:政策和程序應予以文件化。工廠管理層應確保政策和程序能定期更新,并發放至所有員工,或以張貼形式供員工查看。
溝通系統:政策和程序如有變更(如:工作時間、人員變更等),應及時通知員工。
申訴程序:工廠應有一套透明的申訴程序,給員工提供申訴的機會,工廠應對員工申訴做出適當的響應。
自我評估:管理層按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審核清單進行例行工廠自我檢查,以找出不合乎項和存在的潛在不合乎想的情況。
違規事件的預防:當確定違規及潛在違規事件時,應立即針對問題實施糾正措施,并制定預防措施以防止違規事件的再次發生。
加強執行機制:工廠應建立一套清晰的文件指引,指導工廠雇員(經理,主管,工人等)必須按照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或工廠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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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審核遵行情況的方法
內容同2003版“附錄一:審核遵行情況的方法”。
三、第二節:審核清單
分為十二個部分,綜合了2003版“附錄二:審核清單”、“附錄二:指南文件”和“附錄三:糾正措施計劃”,對應于2003版“附錄二:審核清單”的十二個部分。
(一)第一部分:公司概況和審核報告范本
該部分內容綜合了2003版“附錄二:審核清單”中“1a.公司概況”、“1b.公司組織”、“1c.員工人數”、“1d.生產工序”和“1e.平面布置圖”,以及“附錄三:糾正措施計劃”,分為:“公司概況”、“報告摘要”、“審核歷史”和“行政摘要”四部分。其中的“行政摘要”包含了上述1a~1e的內容。
(二)第二部分:工作時數
從這部分開始,每一項目都分為“工廠指引”和“審核結果”兩部分;“工廠指引”對應于2003版“附錄二:指南文件”中的相應條目。描述格式如下:“新增2.1”所示。
新增:2.1工廠是否有符合當地法律或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關于工時及加班工作要求的文件規定?
工廠指引
? 工廠應查閱國家、地區有關于工作時數的法規,或參照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的相關要求。
? 工廠應當有一套關于工時和加班的政策文件/或程序文件。
? 政策應規定,由指定的合格人員負責溝通,部署及監督所有雇員每天及每星期的工作時數不超過法規和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上限。
? 政策應包括一個系統確保雇員的工作時數和加班時數均不超過法定或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的上限。
審核結果
是 否 不適用 備注
□ □ □ 政策名稱:
政策編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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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詞意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國際現狀
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
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部分歐盟規定的產品,需在獲得歐盟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方可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所取代。CPR法規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發證機構
(1)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
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