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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I 認證50個常見違規項
1工廠提供的考勤與生產報表不一致,工資考勤無法確定
2工廠提供的工資考勤與員工訪談不一致,工資考勤無法確定
3工資表簽名與人事資料簽名不一致,工資考勤無法確定
4無有效的考勤方式,員工工作時間無法確定
5下班時間員工仍在工作
6打卡時間超過15分鍾且沒有支付加班費
7放假或停工待料未支付工資
8 每周加班時間超時26小時,或旺季超過32小時
9工資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10 加班費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11 人事資料不完整
12 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沒有給員工一份
13 沒有保存離職人員的工資考勤及人事資料
14 沒有合格的程序文件
15 沒有適當的培訓記錄
16 沒有足夠的會議記錄
17 清潔衛生差
18 安全條件差
19 環境保護不達標
20 化學品不安全
21 沒有急救訓練及消防演習
22 沒有提供和使用PPE
23 沒有MSDS
24 非法雇用童工
25 非法使用末成年工
26 收取押金、扣押或限制人身自由
27 搜身、體罰、侵犯工人權利
28 拖欠工資
29 沒有法定福利待遇
30 “三合一”廠房,機器設備沒有安全裝置
31 宿舍擁擠,住宿條件差。
32 洗手間和洗浴設各不充足
33 通道過窄
34 無性別隔離
35 通風設備不充足
36 滅火器和消防栓數量和分布不合理
37 沒有相關、過期或不完整
38 員工不知道相關福利或安全健康知識
39 員工代表不知道自己權利或義務
40 工資表的發放日期未有顯示
41 工廠未有停工待料支付程序
42 工廠未能提供最近3個月保險收據
43 水質測試報告為送樣
44 工廠未有提供后備警報系統
45 工業垃圾箱未有蓋
46 承包商未簽收EHS規則
47 工傷調查報告沒有注明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8 調油房未安裝獨立的抽風機械
49 未能提供每項作業所需的PPE清單
50 風速測試不符合要求
“潛規則”驗廠 ,代工企業飽受傷害
據悉,廣東玩具出口企業一般回款期為80天,最長的有120天。代工企業延遲交貨一次罰款在500美金左右,但回款期限推遲卻沒有嚴格約束。而且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外商一般不愿意采用人民幣或其他貨幣結算,廣東玩具企業的訂單合同基本以美元結算,且不予加入浮動匯率的條款。此前人民幣升值港幣貶值,汕龍電子一年的產值為2000萬元,但因匯率變動的損失就達140多萬元。而遭受香港玩具世紀拖欠貨款的企業,汕頭當地還有2-3家,損失也有幾百萬,嚴重面臨生存問題。
時下,新行業的規則的出現,可以迅速的轉到另一個行業!
娛樂圈的潛規則盡人皆知,據傳許多女星就是在這“潛規則”下一路走紅。然而,這股“潛規則”之風也侵襲入玩具業,許多代工生產的玩具企業金屬飽受審核驗廠的“潛規則”之苦。
“玩具出口蓬勃發展的時候,這樣的損失我們還能承受,但去年以來形勢急劇惡化。”陳卓丹表示。據海關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玩具出口 198.3億美元,同比下跌22.46%。其中,廣東出口127.5億美元,同比下跌25.29%,約為全國出口總額的64.2%。“今年東盟等重要市場也開始加大玩具安全保護,貿易壁壘增加出口難度。”
廣州玩具和禮品行業協會秘書長王鐵表示,基于中國經濟復蘇跡象較為明顯,外界對人民幣升值預期較大,近期包括化纖、棉花(資訊,行情)、塑料、五金等玩具主要原材料在內的大宗商品市場開始新一輪上漲行情。歐美失業率繼續抑制消費需求,對玩具等非生活必需品需求疲軟的態勢也將繼續,汕頭玩具出口歐美市場繼續增長面臨阻力,四大壓力令廣東玩具出口前景不太樂觀。
玩具企業急待有相關部分能夠剎住這股不良風氣,令代工玩具企業不再受傷。
此外,出口環節的“潛規則”也正在日益加重廣東玩具企業的負擔。據悉,按國際慣例,廣東玩具企業要做國外訂單,必須通過國外企業委派的第三方機構或公司代表進行審核驗廠。“為了驗廠順利過關,一般工廠都要給驗廠人員一定的費用;此外每次走貨,公司派人抽查,也要給錢,每次查獲,每批貨價格在400-500元左右。旺季時候,一個驗廠的員工一個月就有好幾萬。”汕頭汕龍電子公司負責人陳卓丹透露。據悉,陽光塑膠是全球知名玩具企業美泰公司的指定OEM認可工廠,去年正是由于曝光了上述潛規則,因在4次審核驗廠中均未通過,而被美泰踢出其OEM指定廠商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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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知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份應視為廷長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份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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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保存完整而真實的工人工作時間記錄?
? 公司采取何種方式記錄工作時間,工人上班或加班,是否可以不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人是否有合理的工間休息時間?
? 公司是否根據法規的規定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資?
? 工人在一個以上的崗位工作是否分別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需要將工作帶出工廠工作而不用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需要完成“定額”而加班工作,但不用記錄工作時間?
? 公司是否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并合理安排工人休息?
? 公司是否濫用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或集體談判協議?
? 經常性加班的存在意味著基本需求工資的支付不足,這將在下一節
SA8000與《勞動法》(八)
薪酬
SA8000
勞動法
? 公司應保證在一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幷總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 公司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幷應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公司還應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待遇應用現金或支票,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
? 公司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和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最佳運作指引
? 公司是否提供完整而真實的工資數據?是記件工資制還是計時工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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