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二、注冊資本中設置不切實際價值的非貨泉資產出資
有的創業者,或者自己琢磨,或者在某些“專家”的建議下,在注冊資本中設置用自己持有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非貨泉資產出資,覺得通過加大點資產評估值在不掏錢的情況下據有較大比例股份挺合適。
實際上,從稅法角度看,個人以非貨泉資產出資的分解動作是個人轉讓非貨泉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詳細見財稅〔2015〕41號文件)。固然這個稅務劃定在執行層面有些爭議,甚至有“專家”已經上升到“堵上立異之路”的高度,但是老祖宗一直教育我們“不要一棵樹上吊死”,請三思有必要一定要用非貨泉資產出資嗎?
況且,即使稅交了出資完成了,這些非貨泉資產入賬后就變成了公司資產,正常的話需要分期折舊攤銷,變成了公司的本錢用度,直接了增加了公司會計報表盈利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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